信用證軟條款,簡單來說就是信用證中羅列的受益人無法正常取得的或無法掌控的單證。
我們都知道,信用證正常議付的前提是受益人能夠提供信用證要求的貿(mào)易單證,一般情況下這些單證的取得都是我們能做到的。而軟條款,NO! 你做不到,那就產(chǎn)生不符,買方就掌握了錢貨主動權(quán)。這絕對是不行滴!??!

下面列舉一些常見的信用證軟條款案例,碰到的同學(xué),堅(jiān)決刪除、刪除、刪除!
1. ACCEPTANCE NOTE FROM APPLICANT CONFIRMING THAT GOODS HAS BEEN RECEIVED.
信用證規(guī)定出口商進(jìn)行議付的時候必須提交進(jìn)口商提供的收貨證明。
這兩天才遇到的一個案例,信用證要求賣方出具的收貨證明隨附交單議付。
這里說一下,客戶的貨是做空運(yùn)的,交單期只有七天。先不說買方收貨之后能不能按要求提供收貨證明,我們也不能保證貨物的運(yùn)輸不會因?yàn)樘鞖?,航班延誤等等因素導(dǎo)致的延期收貨, 就算出具了,也很有可能晚交單而造成不符。再者,一但客戶因?yàn)楫a(chǎn)品質(zhì)量,顏色...等因素產(chǎn)生糾紛,賣方依舊收不到收貨證明。
這里順帶提一句,做空運(yùn)的貨,除非開征銀行資信好到爆的情況,不要做信用證。

2.INSPECTION CERTIFICATE COUNTERSIGNED BY THE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IRMITY WITH THE ISSUING BANK’S RECORD.
要求提供特定人或機(jī)構(gòu)的檢驗(yàn)、驗(yàn)貨、確認(rèn)出運(yùn)的簽章,且該特定人或機(jī)構(gòu)的簽章已經(jīng)在開證行留底
兩個問題:一、買方會不會乖乖簽字。二、買方在銀行有沒有預(yù)留簽名,預(yù)留簽名是A還是B還是C還是D,簽名的是A還是B還是C還是D。賣方無從查證。
類似的單據(jù)要求還有:
CARGO RECEIPT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IRMITY WITH THE ISSUING BANK’S RECORD.

3.ONE SET OF N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S TO BE SENT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07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信用證中要求1/3提單直接郵寄開證申請人
提單是控貨權(quán)的,如果在交單之前就已經(jīng)把一套單據(jù)寄給買方,買方可以直接憑借正本提單向船公司提貨。還是那句話,如果不是開證銀行資信好到爆或者你的交單單據(jù)真的做的100%完美無缺的情況,想要正常收回貨款是不太可能的。

4.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DOCUMENTS BY THE APPLICANT.
延期付款信用證下受益人交單在先,銀行付款在后
申請人收到單據(jù)后30天后安排付款。請自行理解,此處不做贅述。

5.ON RECEIPT OF THE PAYMENT UNDER ANOTHER LC NO 291516051xxx ,WE WILL EFFECT PAYMENT TO YOU AS PER YOUR INSTRUCTION.
其他付款條件,不以單證相符為付款條件
在收到另一信用證款項(xiàng)之后憑指示議付。另一信用證什么時候付款,我們賣方無從得知,付了還是沒付不受我方受益人掌控。
綜上,信用證的所有條款都應(yīng)該是可接受可達(dá)成的,而不是受益人無法控制或者不以單證相符為付款條件。一旦發(fā)現(xiàn)類似條款以及其他我們受益人無法掌控的條款,都應(yīng)該堅(jiān)決要求買方更改信用證,刪除此等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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